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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国家环保标准

点击次数:2599 更新时间:2012-02-2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发布于1991年,1996年*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弹药装药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修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  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弹药装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发布于1993年,2002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14470.3-2002)自动废止。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为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的修订。本标准于1993年发布,本次为*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采选工程(HJ 619-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范煤炭采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开采工程、选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煤炭采选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煤炭采选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煤炭资源勘探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发布。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 623-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和方法,掌握并了解全国和各地生物多样性的现状、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明确全国和各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整体上提高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指标及其权重、数据采集和处理、计算方法、等级划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基本单元的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
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24-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我国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外来物种造成生态危害的评估。
       本标准为发布。
抗虫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导则(试行)(HJ 625-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评估和控制抗虫转基因植物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抗虫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要求,规定了对非靶标生物影响、基因漂移、生态适应性和靶标生物对抗虫转基因植物产生抗性四项生态环境安全检测的步骤和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表达抗虫蛋白而具有抗虫新性状的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
          本标准为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HJ 626-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科学评估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现状,及时掌握其变化趋势,遏制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等级的划分标准、等级调整的规定和等级划分时应提交的文件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
         本标准为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导则(HJ 627-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使用和交换过程中利益分享行为,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人、使用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保存、利用和对外交换,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布于或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评价。
      本标准为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试行)(HJ 628-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范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的程序、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动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本标准为发布。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9-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及其组合工艺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和过程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接触氧化法及其组合工艺的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设施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发布。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0-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质量,规范膜生物法在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膜生物法的城镇污水及具有可生化性的工业废水处理和回用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设施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1447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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